2018年09月21日 17:26 新銳大眾
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省人大常委會執(zhí)法檢查組關于檢查《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》實施情況的報告。
《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》是國內第一部關于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、促進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綜合性省級地方性法規(guī)。自2016年條例施行以來,全省各級各部門健全完善由和解、調解、行政裁決、行政復議、仲裁、訴訟等多種糾紛化解方式相銜接的工作機制,為當事人提供了適宜的化解渠道,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。全省糾紛化解成功率連續(xù)兩年達到98.3%以上,87.6%的矛盾糾紛在基層得到化解,涉法涉訴信訪案件連續(xù)兩年分別下降9%和13%。
全省各級法院通過訴調對接、訴前調解、庭前調解等方式,每年化解案件數(shù)量占案件總數(shù)的29.8%以上,立案數(shù)由全國第1位降到第6位。全省各級檢察機關進一步健全檢察建議、檢察宣告等制度,開展了檢察建議書公開送達試點工作,在刑事和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,探索建立檢調對接工作機制,自2017年以來,對危害性較小、雙方達成和解、被害人同意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1581人作出不起訴處理。各地注重發(fā)揮專業(yè)性行業(yè)性調解組織的作用,對涉及交通事故、勞動爭議等方面的矛盾糾紛及時進行化解,目前全省92.7%的交通事故糾紛、76.2%的勞動爭議、67.5%的征地拆遷糾紛、62.3%的環(huán)保糾紛、84.6%的家庭婚戀糾紛和83.2%的醫(yī)患糾紛,實現(xiàn)了訴前解決。
根據(jù)執(zhí)法檢查情況,報告指出了條例在貫徹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困難和問題。
一是條例的宣傳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。
二是糾紛化解工作開展不平衡、保障不到位。調解隊伍專業(yè)化程度較低,全省31萬多名人民調解員中,高中以下學歷的占33%,高中及中專占40.2%,大學?普15.3%,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僅占11.5%,人民調解員隊伍的學歷普遍較低,同時,人民調解員專職率也不高,專職調解人員僅為5.6萬人,僅占18%,兼職占到了82%;糾紛化解工作經(jīng)費嚴重短缺;行政調解作用發(fā)揮不充分,相比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,行政調解起步晚、基礎弱,在“大調解”體系中仍屬短板,實際工作中,行政調解機構建設形式化、調解程序隨意化的現(xiàn)象十分突出。
三是多元化解糾紛的聯(lián)動銜接存在短板弱項。各糾紛化解主體之間聯(lián)動效果不佳,司法機關、行政機關、社會和人民調解組織之間缺少信息共享、矛盾聯(lián)調、問題聯(lián)治的工作機制,溝通、配合、協(xié)作不暢;各種糾紛化解渠道銜接不到位,調解、行政裁決、行政復議、訴訟等糾紛化解渠道相互銜接的工作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,化解資源分散,各類矛盾糾紛的受理、流轉、調處、反饋等環(huán)節(jié)仍存在縫隙和斷檔;多元化解糾紛平臺建設滯后,有的地方和部門尚未建立健全訴調對接、糾紛多元化解綜合服務、專業(yè)性矛盾糾紛化解、人民調解信息等各類糾紛化解平臺,已建成運行的平臺建設主體不一,建設標準各異,平臺之間各自為戰(zhàn),不能很好地實現(xiàn)資源互聯(lián)互通、深度融合。
四是監(jiān)督考核等措施落實不到位。有的地方和部門單位沒有將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,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,多元化解糾紛工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體系中占比較低,工作考核評估體系建設還存在制度不規(guī)范、不完善等問題,糾紛化解工作的考核監(jiān)督開展不夠積極。
對此,報告建議,提高政治站位,增強做好糾紛化解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;強化責任落實,積極構建糾紛化解工作的社會化大格局;加強糾紛化解聯(lián)動機制建設,提升糾紛化解質效;完善各項保障措施,筑牢多元化解糾紛基礎性工作;加強宣傳引導,營造良好的社會環(huán)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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